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评估过程,做好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及学校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主要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两类。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通过科技成果评估确定经济权益:
(一)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进行科技成果评估:
(一)拍卖、转让科技成果;
(二)授权外单位使用;
(三)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 评估实施
第六条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评估事项的批准以及评估结果的审核与应用。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其所在学院负责科技成果评估过程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评估事项备案,并按规定定期汇总报教育部。
第九条科技成果评估事项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科研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科技成果评估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其所在学院按照服务采购事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事项经批准后,成果完成人和其所在学院应和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合同,科研院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其所在学院对成果的真实性、实用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包括:
(一)科技成果简介、成果完成人简介;
(二)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成果鉴定(评价)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资合作意向书;
(四)技术检测报告;
(五)技术未来发展规划及预计未来收益;
(六)其他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正文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其所在学院应提交科研院审核,科研院审核同意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评估备案。
第三章 评估备案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评估备案,是指科技成果转化的负责和实施单位按规定完成科技成果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情况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科研院应在完成评估事项审核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相关材料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一)备案申请,应注明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经备案的《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表》是相关单位开展后续经济行为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收到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由科研院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评估项目备案后评估结果又有变化的,科研院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教育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表
备案编号:
西安交通大学
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表
科技成果完成人(签字):
学 院(盖章):
填报日期:
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估结果
科技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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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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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类型 |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拍卖、转让、置换 □许可使用 □涉及诉讼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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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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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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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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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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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评估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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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完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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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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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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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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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结 果 |
评 估 基 准 日: |
年 月 日 |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评 估 价 值 |
_________________万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报备案 成果完成人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科学与技术研究院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案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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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成果完成人,一份留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一份留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