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理顺学校成本补偿性房产的管理体制,规范日常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4〕1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成本补偿性房产是指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经学校批准,允许校内外单位使用,但需以货币形式支付基础设施维护费、设备使用费、房产折旧费等成本补偿性费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产(含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许可范围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单位是指学校及其附属单位、由学校或其全资企业起控制作用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学校成本补偿性房产除部分特殊项目外,一般仅限校内单位使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或抵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成本补偿性房产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成本补偿性房产的主管部门,成本补偿性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委托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
第七条学校在成本补偿性房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其他各职能部门配合):
(一)制定成本补偿性房产清单;
(二)界定成本补偿性房产最终使用范围;
(三)对资产公司确定成本补偿性房产使用对象的方式和程序等进行监督;
(四)负责或协调成本补偿性房产的水、电、暖、气、通讯和网络的正常使用;
(五)负责成本补偿性房产单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大修项目。
第八条资产公司在成本补偿性房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接受学校监督,按期将成本补偿性房产使用协议、使用方相关资料及成本补偿性费用收缴情况等向学校报备;
(二)各类成本补偿性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学校界定的成本补偿性房产最终使用范围,合理确定成本补偿性房产的使用对象;
(四)成本补偿性房产的消防安全及治安防范;
(五)维护成本补偿性房产的完整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成本补偿性房产建筑物自身及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
(七)成本补偿性房产除单项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修项目外的维修工程;
(八)处理同使用单位或个人产生的法律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资产公司签订成本补偿性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条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成本补偿性房产的,需按照一定标准缴纳基础设施维护费、设备使用费、房产折旧费等成本补偿性费用。学校根据成本补偿性房产委托管理协议向资产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上述收入与支出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除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成本补偿性房产使用一般由学校、资产公司和成本补偿性房产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相关费用收缴及票据开具方式依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房产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成本补偿性房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