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房屋管理,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房是指由学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教学科研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师生公寓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公房是学校办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公房共享使用,提升公房的公共属性,充分发挥公房资源的使用效益,为学校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公房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权及处置权均属于学校,学校各公房使用单位仅拥有所分配房屋的使用权与内部管理权。
第二章 公房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公房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公房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大宗公房调整分配方案、公房收费标准与收费方案等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
照学校“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公房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房分类核定、零星房屋调配、定额核算、费用核定,并对各单位公房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收取公房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公房修缮与物业管理。
第十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房屋新建(建设、购置、接受捐赠等)、处置申报、改扩建等事项。
第十一条 各公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公房资源的调配与日常监管,按规定缴纳房屋有偿使用费,提升房屋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使用人确保使用公房安全合规。
第三章 公房分类、核算、分配与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公房按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师生公寓、经营性用房六类。
1. 教学科研用房指教学科研工作所必需的房屋,包括教室、实验室、科研周转房、教师办公室、学生工作室等;
2. 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及各单位用于党政办公的房屋,包括党政人员办公室,以及仅用于党政事务的会议室、档案室、保密室、文印室、储藏室、值班室等服务用房;
3. 公共服务用房指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及师生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房屋,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公共机房、公共会议室、综合服务大厅、运动场馆场地、大型活动场馆、师生活动用房等;
4. 后勤保障用房指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及师生生活提供保障性服务所需的房屋,包括食堂、澡堂、医院、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地下车库等,以及各建筑物内部的监控室、值班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设备间等;
5. 师生公寓指用于师生居住的各类房屋,包括教工周转性住房、学生公寓及相关辅助用房;
6. 经营性用房指用于对外经营的房屋,包括出租出借用房、校属企业用房和BOT建筑等。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标准从优”的原则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用房的供给。学校以公房配置标准为基础,综合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差异、教学科研基地、公共平台以及房屋使用效益等因素,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房屋定额核算面积。同时,结合教学科研需要、校区定位以及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房屋分配。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情况与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对党群机构、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使用的党政办公用房进行整体核算分配。
第十六条 公共教室、科研周转房等面向全校使用的教学科研用房,以及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师生公寓和经营性用房,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确定的公房调整分配方案规定的期限和房屋范围,按时搬入新分配房屋,交回原有房屋。
第十八条 为提高教学科研单位房屋使用效益,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超出定额核算面积的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房屋有偿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学校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公房分配与有偿使用管理细则,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各教学科研单位在为每名教工保障基本办公用房的情况下,可在单位内部借助公房资源有偿使用等经济手段,促进公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学校公房在保证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将少量公房有偿用于生活便利、对外服务、零星经营等配套服务。其中,校外单位和人员使用学校公房实行市场价格,附属单位和产业系统使用学校公房可在市场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房屋有偿使用收入均归属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公房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党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用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面向全校开放使用的公共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师生生活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具体如下:
1. 公共教室、公共会议室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2. 可用于分配的科研周转房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3. 运动场馆由体育中心负责;
4. 教工活动用房由校工会负责;
5. 离退休职工活动用房由离退休处负责;
6. 学生社团活动用房由校团委负责;
7. 图书馆用房由图书馆负责;
8. 档案馆、博物馆用房由档案馆、博物馆负责;
9. 后勤保障用房和师生公寓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10. 书院开展学生工作所需的房屋由学生处负责;
11. 经营性用房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其他房屋的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明确本单位公房工作的分管领导及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学校分配的房屋范围内,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房屋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结合房屋承重、通风、供电、消防等设备设施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因特殊原因需改变房屋用途的,需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调整。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应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类职工仅在其主要工作校区安排办公用房,跨校区工作时,由所在单位设立公共办公区域,共享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于党政办公和教师办公室的房屋必须符合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共教室优先满足教学任务需求,空余时段面向全校共享使用。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行共享使用,避免独占造成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除公寓外,其余公房一律不得用于住宿。因物业管理等特殊需要,确需安排人员夜间值班的,由房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公房的水、电、气、暖与中央空调供冷等物业服务,以及电梯维护保养、防雷设施维护、房屋修缮等房屋管理专项工作由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规划为人防设施的空间,在非战备时期由学校按照公房进行分配使用。使用单位须确保人防设施及附属设备完好,功能完备。战备时期人防设施一律由人民武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房屋面的,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屋面原有结构和防水完好。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确因工作需要需改变房屋结构的,按照房屋改扩建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房间编号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编排。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管理保护房屋设备设施的义务,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护各类公用设施(水、电、暖、管线、电梯等)、公共空间(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及安全设施(安防监控、消防设备、消防通道、通风设施等)的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各类房屋资产和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章 公房使用管理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公房使用管理综合评价是学校国有资产整体使用管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结果作为公房资源后续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房使用管理综合评价由公房使用效益评价和公房日常管理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教学科研单位公房使用效益主要以单位面积产出作为评价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努力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对使用效益低下的房屋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公房资源充分发挥效益,避免闲置。
第六章 房屋的配置、处置、改扩建
第四十条 新增配置(新建、新购、接受捐赠等)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履行使用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交接工作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人民武装部、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房屋使用单位参与。
第四十一条 房屋处置(拆除、出售等)事项应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手续。房屋拆除事项,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处置申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实施。处置事项未经审批前,须确保房屋完好。房屋出售事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房屋改扩建事项应履行审批手续。改扩建申请由房屋使用单位发起,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改扩建方案中需对现有房屋进行部分拆除的,还应办理资产处置审批。
第四十三条 房屋配置、处置、改扩建事项完成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完成房屋资产账务调整。
第七章 临时房屋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因临时性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需要,依照校园规划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建设少量的临时房屋。申请建设单位应明确临时房屋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后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有环境。拒不拆除的,学校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各类临时房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临时房屋建设事项审批、对临时房屋使用过程进行监管、督促临时房屋使用单位按期拆除。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应对全校各类临时建筑进行单独登记,定期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纳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范围。
第四十六条 临时房屋使用面积计入使用单位公房使用总面积。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公房管理,按规定用途及时启用房屋,严禁长期闲置房屋,超过6个月的闲置房屋由学校无条件收回;严禁超标使用办公用房;严禁不履行或变相拖延履行学校公房调配决议。未经学校允许,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公房用于转租、转借、变相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或自行收取房屋使用费用;严禁将公共空间据为己有;严禁擅自封闭建筑物的安全通道;严禁擅自新建房屋、对房屋进行拆除和改扩建。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房屋属于违建,应无条件拆除,拒不拆除的,该临时房屋使用面积按照五倍计入使用单位公房使用总面积。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恢复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从严查处,依法追回违规资金,提高违规用房的房屋使用费,并扣减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绩效津贴,在全校予以通报,学校视情况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西交资〔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