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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交实〔2017〕93号)

发布时间:2018-06-26 11:10   |   来源:   |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国有资产在实施处置行为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基本程序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向对应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审批。

第八条按规定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审批的各类资产处置事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按规定属于学校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依照校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事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属于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权限内的事项,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一)单价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二)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三)一般文物陈列品;

(四)一般图书、一般档案;

(五)收益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出售出让或转让。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负责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一)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建筑面积1000㎡及以下的单体房屋;

(三)构筑物;

(四)重要文物陈列品、重要图书、重要档案;

(五)收益在5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出售出让或转让,其中的重大项目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党委常委会负责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一)土地;

(二)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单体房屋;

(三)在建工程;

(四)股权减持或转让;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六)对外投资损失;

(七)收益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成果出售出让或转让。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学校基本建设或校园环境治理项目中,对于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已明确拆除的现有房屋及构筑物,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决议是相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校内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对纳入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资产处置事项,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预算编制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完成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向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完成实物处置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审批决议,向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拟处置资产已在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或备案登记的,在资产处置行为完成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应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在资产处置行为完成后,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第三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报废是指学校对因性能老化、指标落后等因素,无法满足学校正常使用需求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条报损是指学校对因主观或客观因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或呆账损失,且损坏无法修复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资产报废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

(二)资产因性能老化、指标落后等因素,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

(三)因资产放置场地调整、改建等原因,无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迁移或迁移后无法使用的;

(四)上级部门明确规定淘汰或不允许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资产报损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未达使用年限,资产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

(二)资产整体或主要部分遗失。

第二十四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

(三)涉及诉讼按照判决或裁定应当核销;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资产使用单位需对大批量资产进行报废报损处置的,应于每学期初制订本学期的资产处置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便学校合理安排资产处置审批和资产实物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报废报损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满足资产报废报损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单台件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报损时,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认定的报废论证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事项须从严控制,状态完好的资产原则上不能报废。确因性能老化、指标落后等因素,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需求,拟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先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确无校内单位提出使用需求的,方可申请报废。

第二十八条资产未达使用年限且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确认无法修复、继续使用的,在资产损坏原因清晰且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已对资产损坏责任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申请报损。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处置的主管部门。报废资产实物处置一般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学校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或协助学校完成竞价工作,产生费用计入资产处置成本。

第三十条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竞价前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报废报损资产实物的处置残值进行评定,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竞价,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

第三十一条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因下列原因,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可以采取非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一)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失去使用价值,无法满足学校正常使用需求,但仍有展示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价值,拟按照陈列品登记管理的;

(二)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完好但因性能老化、指标落后等因素,无法满足学校使用需求,拟用于扶贫或对口支援等公益性事业的;

(三)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已无残值,或搬运等处置成本超出报废报损资产实物残值的;

(四)拟将报废报损资产实物进行以旧换新的;

(五)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处置事项已包括在其他工程或项目之中的,且工程或项目已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按照指定方式进行处置的。

第三十二条除因特殊原因难以搬运的资产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实施处置外,其他待公开竞价的报废报损资产由学校集中仓储保管,集中竞价处置。学校安排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在资产处置审批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待报废报损资产的回收,并搬运至集中仓储区域。资产使用单位和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必须确保报废报损资产实物在回收、搬运、仓储保管过程中安全完整,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

第四章 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和置换

第三十三条无偿划转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将学校国有资产转让给其他国有单位的行为。无偿划转的资产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

第三十四条外捐赠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将有权处置的国有资产无偿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进行资产产权相互交换的行为。置换过程应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资金往来。

第三十六条拟进行无偿划转和置换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可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和置换的资产,处置行为完成后,应提供资产接收方的接收证明,接收证明应体现用于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和置换的资产清单,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和账面原值等。

第五章 出售、出让、转让

第三十八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含股权减持)。

第三十九条学校鼓励将科技成果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四十条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评估、交易等事项,应严格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四十一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四十二条按规定应由学校留存的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未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处置所得。情节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无法修复或导致性能指标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责任人对损失部分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因人为原因导致资产未达使用期限提前报废的,根据造成设备提前报废的具体原因,追究资产预算、购置、管理、使用环节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七条低值耐用品和高值材料的处置事项按照学校对该类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处置残值上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经2017年9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交实〔2015〕5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