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规定,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创新资产配置模式,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8〕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建立公物仓,对各单位内部已无使用需求、但仍具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以下统称“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资源统筹调剂。
第三条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调剂余缺;
(三)能用尽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第四条纳入公物仓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单位主动申请调剂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其他适宜通过公物仓开展调剂的资产。
第五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公物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物仓整体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政策宣传、及信息化建设等;
(二)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运行,及时收集、更新、发布资产信息,定期盘点梳理,确保纳入公物仓的资产信息准确;及时调出长期无调剂需求或应予以报废的公物仓资产,按规定处置;
(三)负责集中仓储空间建设,满足集中仓储需求,安排专人负责仓库管理,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一致。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宣传、鼓励、引导工作,积极组织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
(二)负责核实本单位申请纳入公物仓资产的实际状态,保证其可正常使用,并负责妥善保管分散存放的公物仓资产;
(三)协助实验室处开展资产调剂及资产账务变更。
第七条学校建设线上公物仓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方式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进行展示、调剂,并设立公物仓专用资产账户。
第八条公物仓资产的实物管理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仓储两种管理模式。分散存放的,未调剂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集中仓储的,学校设立专用仓库或集中空间存放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申请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须提交公物仓资产入仓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因特殊情况必须集中存放的,实验室处统一集中暂存。
第十条实验室处在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中,可以将原使用单位明确无使用需求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领用公物仓资产。领用程序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领用人提交公物仓资产调剂出仓申请,并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安排调剂双方对接,调剂完成后协助办理账务变更手续;
(三)实物搬迁由申请领用人负责。新领用人应确保资产充分使用、发挥效益,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回,退回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二条公物仓资产经多次公示在校内确无使用需求的,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侵占或处置纳入公物仓资产,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解、调换,如违反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