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该类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西安交通大学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5﹞50号)、《西安交通大学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6﹞1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通过开展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以下简称资产盘点),掌握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实际存在状况和使用情况,强化实物资产的管理,逐步建立有效的实物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资产盘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盘点方案和具体盘点措施,建立信息化资产盘点平台,按照学校“校、院、系、人”的责任体系分解落实盘点任务,并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开展学校资产盘点工作 。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单位作为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单位内部的资产盘点工作(以下简称“单位自盘”),主动接受学校对各类资产实物的核查检查。
第五条学校在每年年末开展学校资产盘点工作,由实验室处负责组织对全校已入账的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第六条为了加强日常管理,学校还将不定期开展专项资产盘点,由实验室处结合学校工作及管理需要制定盘点计划、目标并划定盘点范围。专项资产盘点范围可按照资产购置年限、资产原值、资产分类、所属单位、领用人等条件组合限定。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接收到学校下发的盘点任务后,应指定专人制订单位内部盘点计划,逐级分解盘点任务,并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和盘点要求对本单位所有资产账户下的资产盘点结果进行逐一核实,如实填报检查结果,在学校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盘点任务并向实验室处提交盘点结果和盘点报告。
第八条实验室处在单位自盘的基础上,按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资产进行现场核查(以下简称“学校抽盘”),确保各单位自盘结果真实有效。
第九条资产盘点内容主要包括:核实资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登记入账的信息是否属实、资产使用状态(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损坏及丢失)如何、资产标签是否张贴到位、资产实际存放地址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资产领用责任人或使用人是否属实;对于出租出借或放置校外的资产是否且具备完整的备案手续;4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否到位。
第十条学校资产盘点的主要程序
(一)实验室处制定盘点范围及要求,发布盘点通知,同时通过资产盘点系统等向各二级单位下达盘点任务;
(二)各二级单位通过资产盘点系统接受盘点任务并分解至下级单位资产管理员或领用责任人,组织开展单位自盘;
(三)实验室处负责督促各单位按照学校进度要求完成自盘,定期向各单位负责人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实验室处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二级单位自盘基础上进行现场实物抽盘,抽盘具体方案由实验室处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五)实验室处结合单位自盘和学校抽盘的情况形成最终的学校资产盘点报告提交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盘点中如发现资产信息不符的,资产所属二级单位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纠正;经核实确认为资产盘亏(盘盈)的,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其中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坏及丢失的盘亏资产须按照《西安交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赔偿暂行办法》(﹝2016﹞122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其他各类问题也应在盘点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实验室处应及时将通过盘点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二级单位反馈,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负责在整改期限到期后开展复查。对于复查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二级单位,由分管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改正的可采取必要措施。学校资产盘点结果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学校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规范管理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盘点工作结束后,由实验室处负责对盘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盘点结果、盘点报告进行整理归档,规范相关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除学校组织开展的资产盘点外,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单位自盘,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的盘点机制,进一步规范单位内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