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水平,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规范招投标工作人员行为,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确实需要变更的,按审批程序批准;
二、不得将依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得违反招投标工作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四、不得规避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及用户单位代表等的监督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六、不得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答复投标人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招标项目商业秘密;
八、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项目中设有并要求保密的标底;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九、不得接收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得在规定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十、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不得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或倾向性言论,替投标单位向评标小组成员打招呼或进行暗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十二、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三、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
十四、不得违反应当回避的有关规定,其本人或亲属不得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十五、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投标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结果)、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六、不得违反招投标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相应条款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