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达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目的,激发全校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及《西安交通大学进一步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西交财〔2016〕4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的内涵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校内各单位应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鉴于仪器设备对高校教学、科研活动具有双重属性,与教学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可理解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职能部门办公运行费和后勤保障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二、简化优化采购程序
1. 扩大采购自主权。科研仪器设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预算金额5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由处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按照学校规定自行采购或者通过校内竞价网竞价采购。
其中,对于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品目相同的科研仪器设备,不需要再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而是按照以下要求自行采购: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由处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按照学校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通过校内竞价网竞价采购;10万元以下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通过校内竞价网竞价采购,通过竞价采购的无须再签订采购合同,使用电子验收单和发票即可报销。
对于横向科研合同中约定了特定供应商或设备品牌型号的采购项目,科研合同由科研院审核把关,采购方式由采购办审核把关,按合同约定执行。
2. 简化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工作。进口设备专家论证可结合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一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论证。论证专家由实验室处会同采购办遴选,专家来源、数量及专业结构等均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意见由采购办存档备查,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3. 简化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采购办,对于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办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同意并经网上公示后无有效质疑和投诉,可直接变更采购方式为两家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不再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事后由采购办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上进行集中通报。
对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公告后报名商家不足3家,由采购办报国家财政部审批,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4. 扩大评标专家推荐权。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可以书面形式自行推荐不超过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一人数的技术专家,其余专家应从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随机抽取。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公开
1. 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西交校发〔2014〕19号)等相关规定,采购办、处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采购项目负责人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要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行使下放的各项采购管理权限,做到规范透明、优质高效,确保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又好又快健康运行。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密切防范采购风险和廉政风险。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2016﹞413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采购办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告内容及范围,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西安交通大学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