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级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通过组建校级磋商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修缮改造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程序推荐供应商排序和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及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遴选,应采用校级磋商方式。
第二章 校级磋商当事人
第四条 采购办是校级磋商采购的管理和实施单位,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校级磋商采购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
(二)组织实施校级磋商采购;
(三)审签备案采购合同;
(四)对验收合格的校级磋商采购项目组织复核、备案或抽查;
(五)建设网络化评审系统;
(六)建设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七)指导院处参照校级磋商实施院处磋商采购。
第五条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处”)是本单位申请校级磋商采购的审核管理单位,其职责为:
(一)审核本单位项目采购需求;
(二)审核本单位项目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申请;
(三)审核本单位采购合同,监管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履约情况;
(四)审核本单位项目验收报告。
第六条 采购经费负责人及其委托的经办人(以下简称“经费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采购预算、计划和实施条件,履行采购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二)完成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申请;
(三)签订采购合同的技术附件,签字确认采购合同;
(四)做好项目履约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五)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供应商是参与西安交通大学校级磋商采购,向学校提供货物、修缮改造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西安交通大学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六)按照规定在西安交通大学供应商库中注册并通过审核;
(七)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校级磋商程序
第八条 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由经费负责人编制,院处审核。采购需求应包括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验收规范等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要求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完整、清晰、准确描述技术规格要求和设备清单,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或编制与实际需求不符的要求;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含有与实际需求无关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采购过程中不允许实质性变动及不允许负偏离的内容,均应加注星(*)号明示;
(三)商务要求应符合学校规定,并明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
(四)验收规范应准确、完整,包含在项目最终实施条件下可实现的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验收指标要求,并与技术要求对应。
第九条 编制采购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
经费负责人依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由院处审核,采购办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确定入围供应商
采购办根据项目特征,按照规范管理且有利于项目执行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校级磋商采购活动。
(一)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
校级磋商项目,一般应在采购办网站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采购办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2.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 采购项目的预算及最高限价;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5. 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6.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地点和方式;
7. 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
供应商库由采购办根据采购计划和项目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建立,并实施优存劣汰的管理机制。
从供应商库中邀请供应商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
(三)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供应商
经采购办批准采用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由院处汇总后报采购办。
(四)校级磋商一般应邀请不少于2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单一来源采购:
1. 发布采购公告后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重新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无其他供应商质疑的;
2. 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采购办审核同意并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无其他供应商质疑的;
3. 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相同项目的采购,且该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院处申请以不高于原成交价从原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经采购办审核同意的;
4. 评审现场提交响应文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经评审小组审议同意继续执行的。
第十一条 发布采购文件
采购办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布由项目信息、采购文件模板和采购需求组成的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采购文件模板及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由采购办根据项目类型编制,经采购办处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采购文件及澄清、修改内容的发布方式由采购办按有利于项目执行、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确定。
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其中采购文件提供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二条 交纳磋商保证金
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非现金方式缴纳。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保证金缴纳人,其缴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规定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按规定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办不予接收。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组成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项目单位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项目单位代表不超过1人。
评审专家一般应由采购办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科研仪器设备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项目,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组织磋商
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根据评审需要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承诺和重新报价。
评审小组在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及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变动的,须由经费负责人和采购办确认。
第十六条 提交最终方案和报价
磋商完成后,评审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和方案,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仅提交一次响应文件的项目,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即视为最终报价和方案。
第十七条 最终方案报价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对学校负责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的最终方案和报价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八条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继续评审。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办应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本细则第十条所列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前已按照本细则进行评审的,可直接按原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征集供应商的项目,采购办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办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条 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招标服务费,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成交内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退还磋商保证金
采购办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且收到供应商退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申请资料、评审资料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必须存档的采购资料,存档方式和保存期限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评审错误的处理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评分错误、评分畸高或畸低的,应当重新评审。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办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评分错误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
成交供应商拒绝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办可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前款拒绝或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终止采购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办应终止采购活动。已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在采购办网站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1. 采购项目取消,或采购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2. 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发生变化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本细则规定的。
第四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以书面方式向采购办递交。采购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质疑函的格式、签署及证据材料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符合规定的质疑函及证据材料的,采购办不予受理。
未经有效质疑的,其投诉无效。
第二十六条 院处或经费负责人有以下行为的,采购办应当要求其说明和改正:
(一)采购需求超出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
(二)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的;
(三)采购需求中包含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条件和要求的;
(四)采购申请审批后要求变更采购申请或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内容的;
(五)无合理理由要求取消已经批准的采购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院处或经费负责人有上条所列行为,经采购办提出后拒绝改正的,采购办可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实施。
同一院处或经费负责人同一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况3次以上的,采购办可要求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该院处或经费负责人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可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响应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招标服务费并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拒不按照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或提出学校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四)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可取消其提交响应文件和成交候选人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或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内容的;
(二)评审小组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三)经采购办认定存在恶意扰乱采购和评审秩序行为的;
(四)出现两次虚假质疑,干扰项目正常执行的;
(五)未经合法质疑程序直接提出投诉、举报,经核实其举报失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院处和经费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采购办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监管和履约情况评价机制,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按本细则及《西安交通大学政府采购供应商后评估及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校级磋商活动实施监督,各参与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院处采用磋商方式采购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办应积极采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电子化采购、非现场评审等方式开展校级磋商采购,采购活动过程中生成的电子数据符合存档要求的,应以数据电文的方式传递和存档,逐步减少或取消纸质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西安交通大学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