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教用品进口行为及免税科教用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口科教用品。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科教用品进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学校科教用品进口的管理。
第二章 科教用品进口程序
第六条 科教用品进口工作包括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免税证明、开立信用证、报关报检送货、开箱检验、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开具结算发票、索赔(返修)等。
第七条 科教用品进口的前期工作
科教用品进口前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以下简称“经费负责人”)须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落实采购计划及预算。预算中应考虑科教用品代理费以及汇率波动和不能免税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进口报备以及竞价、磋商和招标等采购程序。
第八条 签订《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
《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须采用采购办制定或认可的模板,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和供应商签订。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和经费负责人分别负责审核院处采购项目和零星采购项目的协议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核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签章及公章的真伪性等。
经费负责人负责审核《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内容,其内容不得对采购过程的信息和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九条 提交科教用品进口相关资料
采购程序结束后,经费负责人须向采购办提交以下资料备案采购结果:
1.《进口采购备案表》。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院处审核盖章。
2.《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院处采购和零星采购项目须提供。
《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院处审核签字并盖章。对于直接联系外商采购而无法签订《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的项目,由经费负责人对采购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资料签字确认,院处审核盖章。
3.《院处采购会签单》。通过院处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院处采购项目须提供。
4.中标服务费发票。缴纳中标服务费的采购项目须提供。
第十条 外贸任务委托
采购办负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事宜,包括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免税证明、开立信用证、报关报检送货、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开具结算发票、索赔(返修)等。
第十一条 暂付款办理
经费负责人按采购办核定的付款金额办理暂付款手续,向外贸公司转款。暂付款一般包括:货款、外贸业务服务费(包括代理费、银行费、报关报检、仓储费、送货费、检验检疫费、海运港杂费等进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最终费用以结算发票金额为准,多退少补。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项目,外贸公司应在收到学校货款后按照采购办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购汇,汇率以购汇当天的汇率为准。电汇付款方式的项目以向供应商付款当日的汇率为准。
所有项目的汇率风险由经费负责人承担。
为有效应对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采购办应适时发布指导汇率,供经费负责人编制预算时参考。
第十二条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
(一)只有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且固定资产归属学校的科教用品才能申请免税。经费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和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申请免税,并如实填写《进口采购备案表》中有关内容。
(二)经费负责人负责准备免税申请资料并向海关做好解释工作。是否能免税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由经费负责人承担相应税款。
免税申请资料包括:《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科教用品的清晰图片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的内容应能够充分支持科教用品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理由。
《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处公章后,提交采购办办理学校用印手续。《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是海关判定是否免税的重要依据,经费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外贸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经费负责人不得以免税未批准或经费不充足为由撤销外贸合同,但经费负责人与供应商事先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报关报检及收货
(一)供应商按照外贸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发货后,外贸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报检手续并送货,由经费负责人负责接收货物及就位。在接货时,经费负责人应对货物外包装进行检验,如发现包装破损、标签异常等情况,应立即通知外贸公司协助解决。
(二)事先未通过采购办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采购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开箱检验、验收与索赔、维修
到货前,经费负责人应事先准备好安装地点和条件,到货后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开箱、安装调试等事宜。
(一)开箱检验
经费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现场查验。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货物,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箱。
货物的开箱检验一般由经费负责人与供应商共同完成。双方应对货物开箱前后的状态进行全方位拍照并留存,双方按照外贸合同和装箱清单逐一清点货物情况并签字确认。
开箱过程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外贸公司和采购办协助处理。
经费负责人应如实填写《西安交通大学进口货物开箱记录》并报采购办备案。
(二)验收
科教用品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经费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院处采购项目,及时提请院处采购工作小组进行验收复核;验收合格的采购办采购项目,及时提请采购办进行验收复核。
(三)索赔
科教用品的索赔期一般为货物到港后120天内,经费负责人应在此期间内完成货物的开箱、安装调试及验收。
如果发现货物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存在质量问题或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等情形,应与供应商签署书面备忘录并及时向采购办书面报告。
如需索赔,经费负责人应至少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内向采购办提出书面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办办理有关事宜,费用由经费负责人承担。
(四)维修
科教用品需要送出境外维修的,经费负责人应事先向采购办提交维修申请及维修协议,由采购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报销与建立固定资产
收到外贸公司开具的结算发票后,经费负责人应在2周内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报销手续。对结算发票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报销前向采购办提出。
经费负责人不得无故拖欠外贸公司资金。
第十六条 进口文件资料保管
进口文件资料一般包括:进口采购备案表、外贸业务委托单、外贸合同、免税证明、报关单等。
采购办采购项目的进口文件资料应交由档案馆保存;院处和零星采购项目的进口文件资料由采购办保存,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保存六年。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和经费负责人应妥善保存其与供应商签订的书面文件及验收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经费负责人还应妥善保管开箱、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开箱记录、装箱清单、安装调试记录、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备忘录等)。
第三章 免税科教用品监管
第十七条 免税科教用品应严格按照海关监管规定使用和管理。
(一)进口免税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的使用地点,并用于申报时所列的特定用途。在海关监管期内(自海关放行之日起算,一般为三年),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海关监管的免税科教用品调换、改装、转让、出售、抵押、质押、留置、更换标记、退运境外、出租、报废、替换、维修、变更使用地点、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如需对免税科教用品进行上述处置,应提前报采购办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免税科教用品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禁将免税进口试剂和实验用材料交由其他单位使用。
(三)在海关监管期内,经费负责人应详细登记进口免税科教用品使用情况,按学校规定的周期报采购办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暂停受理该经费负责人及所在院处单位新的免税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海关账务及固定资产检查。
采购办作为科教用品进口的管理部门负责向海关申报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状况,有权对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检查。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应按海关要求进行免税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监管和处置等。
第四章 接受境外赠送科教用品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利用各种海内外关系接受境外赠送先进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教用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校内受赠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对赠送方拟赠送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做出客观评价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应防止废旧设备进入国内。同时还应注意接受捐赠的附带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利益。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品均属学校资产,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受赠单位须准备如下资料:
(一)《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捐赠物品申请表》;
(二)赠送方出具的带有签名或签章的正式书面赠送函(中外文各一份);
(三)出具同意接受赠送的接受函;
(四)形式发票;
(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校内受赠单位负责准备免税申请材料等工作。如果免税申请未被海关批准,校内受赠单位应承担相应税款。
第二十四条 办理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境外拆装费、国际运保费、代理费、报关报检、仓储费、送货费、检验检疫费、海运港杂费等进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校内受赠单位自行承担。
因未办理捐赠审批手续而赠送方已发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滞报金等)全部由校内受赠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暂时进出境
第二十五条 经费负责人用于科研和教学的暂时进出境货物须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由经费负责人事先向采购办提交申请报告,采购办审核后向海关提交办理申请。
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需向海关缴纳金额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经费负责人应根据海关要求,及时办理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海关申请延期,海关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应依法向海关缴纳关税。
第六章 最终用户声明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经费负责人确认需要办理最终用户声明的,应事先准备好书面申请资料,经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向采购办报送申请资料,采购办审核后向商务部提交办理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最终用户声明的院处单位、经费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声明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商务部的管理,包括经费负责人需按照要求赴商务部面谈等。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经费负责人是免税申请和进口免税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应对所提交的进口免税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应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加强本单位科教用品免税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申请免税和处置免税科教用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取消该经费负责人以学校名义申请办理免税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经费负责人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擅自开箱,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依据《西安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一)签定《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上当受骗、造成学校损失的;
(二)经费负责人在外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将科教用品的异常情况向采购办报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同一个预算年度内,违反规定拆分项目签订多个《进口货物采购结果确认单》,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校级采购、院处采购、竞价采购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8年3月8日西安交通大学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