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费发放行为,提高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质量,参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采购与招标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相关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三、采购与招标项目相关评审活动是指采购需求论证、进口产品论证、采购与招标、投诉、质疑复核、履约验收以及其他采购与招标活动全过程所涉及到的所有评审活动。
四、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为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选取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相关评审工作的专家,采购活动组织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五、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照3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二)采购办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四、采购与招标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本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
五、院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