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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西安交通大学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西交采【2019】7号)

发布时间:2022-12-01 16:09   |   来源:   |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文件精神,完善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急需设备采购自主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急需设备,是指按照学校现有采购管理程序无法满足其科学研究的紧迫性需要,而需按本细则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

第三条 科研急需设备采购应按照能放尽放、可简尽简、随到随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信息公开、责权统一、诚信管理等方式,构建事中事后监督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科研急需设备的认定及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科研急需设备的采购及监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科研急需设备的采购及监管。

第二章 科研急需设备的认定

第五条 科研急需设备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承担国家紧急的科研任务,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二)因出现仪器设备意外损坏且科研实验不能中断,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三)因引进人才到岗时间晚,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四)科研设备经费下达时间晚,通过一般采购流程无法满足经费执行进度要求的;

(五)由院处采购工作小组认定的其它科研急需设备的情形。

第六条 科研急需设备的认定程序

由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院处采购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西安交通大学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申请表》《西安交通大学申请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科研诚信承诺书》及院处采购工作小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单台/套设备预算达40万元以上的,仍需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履行大型设备论证程序。


第三章 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1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可采用校内竞价、电商直购方式采购,也可由经费负责人直接采购。如采用校内竞价方式采购,竞价时间可从3日缩短至2日,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无须延长竞价时间。

(二)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可采用校内竞价、院处磋商等方式采购。如采用校内竞价方式采购,竞价时间可从3日缩短至2日,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无须延长竞价时间。如采用院处磋商方式采购,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由不少于5日缩短至不少于3日。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采用校级磋商方式采购。满足《西安交通大学校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实施细则》中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科研急需设备,用户可申请免磋商过程,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原则上仍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单一来源)采购的,仍须按照学校现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科研急需设备,原则上仍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如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仍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

第八条 科研急需设备的履约验收及监管

(一)由经费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急需设备的履约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供应商履约完成,达到验收标准的30天内完成验收,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

院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复核及后期监管,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复核及后期监管工作。

(二)院处采购工作小组应建立科研急需设备认证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台账登记制度,以备检查。科研急需设备的采购实施主体应将认证程序材料作为采购行为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采购档案一起留存。

(三)学校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并将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的诚信评价纳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若国家和学校对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1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会讨论通过,自20197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