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管理,提高低值耐用品及材料使用效益,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避免国有资产浪费,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交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值耐用品指低于固定资产建账标准、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的物品。材料指除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外的其他消耗性物品。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及材料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各学院、各使用单位应将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督促领用人规范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购买、使用、管理。
第六条领用人是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新购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购置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并做好使用登记、日常管理、实物管理和盘点等工作。
第三章 新购登记与日常管理
第七条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购置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管理规定,按需购置,不得大量囤积。具有危险性的物品购置前还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凡一次性购买同规格同型号低值耐用品及材料价值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财务报销前,须完成新购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购置登记手续。
第九条办理新购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的购置登记时,须由领用人认真填写《低值耐用品及材料购置登记单》,所在单位资产账户管理员进行审核,并加盖资产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对于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物品,如确需按照材料管理,须由领用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分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一条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低值耐用品和材料实物,确保安全,避免非正常损耗。
第十二条贵重金属类材料应放置在专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章 使用消耗与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低值耐用品及材料发生实际使用消耗时,领用人应记录使用或消耗情况,做到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领用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使用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确保使用安全,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对低值耐用品及材料实物进行盘点,及时掌握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对于达到使用寿命后仍具有残存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及材料实物,领用人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报废资产处置,领用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的低值耐用品及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杜绝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低值耐用品及材料管理办法